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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4.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5.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6.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號)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
3.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號)
三、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享受主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
2.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3.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4.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
四、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居民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享受條件】
居民個人取得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號)
五、滬港通、深港通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內地個人投資者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號)
六、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4.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5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2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號)
七、小型微利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2023年第6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號)
八、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其他行業企業均可享受。
【優惠內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上述政策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
【享受條件】
1.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2.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3.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4.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5.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6.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7.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九、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享受主體】
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物流企業以及向物流企業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出租方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2.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3.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4.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號)
十、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分檔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條件】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或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號)
十一、符合條件的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條件】
企業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號)
十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享受主體】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參保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享受條件】
1.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不區分行業,也不區分企業類型,所有失業保險參保單位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規定,確定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地區范圍。
【政策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
十三、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各類符合條件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享受條件】
1.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2.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號)
十四、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各類符合條件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1.企業7月份預繳申報第2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以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對7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2.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企業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享受條件】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堆邪l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1號)
十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六稅兩費”減免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條件】
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菊咭罁?/p>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號)
十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利息收入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1.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準成立的已實現監管部門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情況,以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3.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4.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或者沒有授信額度,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的規定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號)
十七、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為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擔保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號)
十八、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
【優惠內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享受條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申報時,注明其退役軍人身份,并將《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留存備查。
2.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
十九、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1.脫貧人口和持《就業創業證》的人員
2.招用脫貧人口和持《就業創業證》人員的企業
【優惠內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的脫貧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
二十、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的稅收優惠
【享受主體】
金融機構、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優惠內容】
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號)